【48812】簽合同向外商出售挖取虛擬貨幣“礦機”
时间: 2024-07-20 11:13:22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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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活躍,虛擬貨幣得到了快速發展,但伴隨這一趨勢產生的对立糾紛也時有發生。近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公民法院審理了一原因買賣“礦機”而引發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依法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判令賣方返還國外客商貨款,既維護了我國的司法權威,又有用保護了外商的合法權益。
洲爾公司系一家黎巴嫩企業。一木公司為我國內地一家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為阿木。雙方從2017年10月開始發生貿易往來。2021年11月,洲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德聯系上阿木,想從中國採購挖取虛擬貨幣的“礦機”——螞蟻礦機。
雙方協商好后,一木公司開具方式給洲爾公司,載明具體型號、價款。洲爾公司向一木公司轉賬付出47400美元貨款。后雙方補簽了正式的訂購合同,但一木公司未依約發貨。
2021年12月,洲爾公司在微信上奉告一木公司不再需求“礦機”,要求一木公司退還貨款。因一木公司未退款,洲爾公司向廈門國際商事法庭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一木公司返還貨款47400美元並付出資金佔用利息,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2800美元,付出律師費5000美元,阿木承擔連帶責任。
一木公司辯稱,當時貨物緊張,又由於銀行收款滯后超過半個多月,導致其錯失購買良機,訂購的貨物被别人買走,再預付款要半年后才干拿到貨。一木公司也跟洲爾公司確認能否改型號,洲爾公司在微信中奉告不要了,但“礦機”已經預定,款項也已經付出。洲爾公司關於利息、可得利益損失的訴求一木公司不赞同,僅赞同退還部分貨款,具體金額應由雙方進行協商。阿木辯稱,一木公司的債務不應由自己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訟爭合同約定洲爾公司向一木公司採購“礦機”,而“礦機”是用於獲取虛擬貨幣的东西。因挖取虛擬貨幣及虛擬貨幣买卖屬於我國明令禁止的不合法金融活動,故訟爭合同違反了触及金融安全的國家宏觀調控方针,屬於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因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經法院釋明后,雙方均認可訟爭合同無效。根據法令規定,民事法令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获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遭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木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阿木為一木公司的仅有股東。本案中,阿木未舉証証明一木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阿木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廈門中院作出判決,一木公司、阿木連帶返還洲爾公司貨款公民幣33654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師光)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产品,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实的貨幣,而“礦機”則是獲取虛擬貨幣的設備,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稱為“挖礦”。
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從國外進入我國后快速發展,隨之帶來一系列的經濟和社會問題。2021年9月3日,國家發展变革委等部門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告诉》,對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全面整治。2021年9月15日,中國公民銀行、最高公民法院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备和處置虛擬貨幣买卖炒作風險的告诉》,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不合法金融活動。
本案適用我國法令作為准據法,一方面依法認定訟爭合同所涉標的物“礦機”因違反我國相關法令規定而無效,維護了我國的司法權威﹔另一方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及個人連帶返還外商貨款,保護了外商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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