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冠集团新乡乙醇公司重整招募投资人资格条件公布

时间: 2024-07-31 18:14:07 |   作者: 螺旋输送机

  公告称,7月1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782破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4年7月18日起对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和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管理人。

  1.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接受联合体报名;

  2.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投资款,并提供对应的资信证明或履约能力证明;

  5.投资额度不低于资产评估价(评价估计价格为4957.45万元),否则以废标处理;

  根据招募公告,意向投资人应于2024年8月30日17时前将纸质报名材料及与该报名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或存入U盘)通过邮寄或者现场提交给管理人。拟报名参与重整投资的意向投资人,需交纳投资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在公告期满日(即报名截止日)前将该投资保证金全额汇入管理人账户。

  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75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辉县市洪洲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登记状态存续。营业期限自2005年11月11日至2044年11月10日,营业范围:无水乙醇、乙醇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24%]、变性乙醇(变性燃料乙醇)加工、销售;饲料来料加工、销售;粮食收购。

  2023年8月21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782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南省百泉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对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9月1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指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和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年7月1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782破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4年7月18日起对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为推进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重整工作,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重整案件投资人招募工作的通知》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就招募事宜公告如下。

  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L,注册资本75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辉县市洪洲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登记状态存续。营业期限自2005年11月11日至2044年11月10日,营业范围:无水乙醇、乙醇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24%]、变性乙醇(变性燃料乙醇)加工、销售;饲料来料加工、销售;粮食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宿舍,位于辉县市东方星园 9#楼1单元6层南,2008年购置,169.42平方米等。

  截止2023年7月18日,上述房产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宿舍位于辉县市东方星园,其他房屋均位于厂区内。

  1、机器设备为乙醇生产线,按照生产的基本工艺分划为原料储存环节、蒸煮环节、发酵环节、蒸馏环节、分子筛环节、酒精成品环节、酒糟处理环节、废污水处理环节、锅炉动力环节、整体设备配电共10个环节,将机器设备划分至相应的环节。其中:

  (1)原料储存环节主要设备有原料仓6个、斗提机9台、刮板输送机9台、刮板机1台、绞龙2个及其他附属设备;

  (2)蒸煮环节主要设备有粉碎机6台、料仓3个、搅拌罐3个、预热锅7个、酵母锅9个、二次液化锅3个、糖化锅3个、二氧化碳洗涤塔1个、旋风卸料器6台及附属设备(工艺管道动力设备等);

  (3)发酵环节主要设备有冷却塔10个、发酵罐14个、螺旋板换热器21台、余热回收转换制冷机1套及附属设备等;

  (4)蒸馏环节主要设备有常压精馏塔1个、高压精馏塔1个、常压粗镏塔1个、负压粗镏塔1个、脱醛塔1个、第二再沸器2台、第三再沸器2台、第四再沸器1台、第一醪液预热器(蒸馏)4台、第三醪液预热器(蒸馏)4台、第四醪液预热器(蒸馏)2台及附属设备(工艺管道动力设备等);

  (5)分子筛环节主要设备有酒精分子筛脱水项目1套及附属设备(工艺管道动力设备等);

  (6)酒精成品环节主要设备有水罐1个、酒精储存罐4个、计量罐3个、汽油罐(地下)1个等;

  (7)酒糟处理环节主要设备有程控自动压滤机32台、气流烘干系统2套、烘干机1台、管束干燥机4台、醪液罐3个及附属设备等;

  (8)废污水处理环节主要设备有厌氧罐(圆柱)17个、沉淀罐6个、总氮在线台、COD在线台、废水氨氮在线台及附属设备等;

  (9)锅炉动力环节主要设备有烟气排放连续检测系统2套、反渗透装置2套、锅炉1套、输煤栈道1套、东锅炉脱硫塔1个及附属设备等;

  (10)整体设备配电主要设备有电力变压器5台、低压进线辆洒水车、1辆吊车、2辆铲车、2辆叉车。

  3、电子设备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微库仑综合分析仪等化学仪器、电脑、空调等,共115项。

  (四)非货币性资产:为土地使用权,位于辉县市洪洲乡产业集聚区,以出让方式获得,地类(用途)为工业土地,土地使用证编号:辉国用(2010)第1900012号,土地使用权人: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终止日期:2060年5月24日,证载宗地面积105760.267平方米。

  特别提醒: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的资产明细以评估报告为准,最终移交以现状交付,管理人不承担各类资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接受联合体报名;

  2.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投资款,并提供对应的资信证明或履约能力证明;

  5.投资额度不低于资产评估价(评价估计价格为4957.45万元),否则以废标处理;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4年8月30日17时前将纸质报名材料及与该报名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或存入U盘)通过邮寄或者现场提交给管理人,报名材料一式两份。

  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保证报名材料真实、准确及完整。报名材料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3)关于意向投资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被限制高消费的承诺函;

  联合体参与本次招募活动的,各成员需提交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合作协议书。(三)投资保证金

  1.意向投资人拟报名参与重整投资的,需交纳投资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在公告期满日(即报名截止日)前将该投资保证金全额汇入管理人账户。

  (1)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确定投资人通知书后10个日历日内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逾期提交的,管理人将没收其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募重整投资人。

  (2)管理人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获辉县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未按《重整投资方案》或《重整计划草案》列明的期限缴纳相应资金,或未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其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取消其重整投资资格,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

  管理人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获辉县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期应付资金中等额抵扣。

  管理人自确定重整投资人后10个自然日内退还其他意向投资人所缴纳的投资保证金(不计利息)。

  报名成功的意向投资人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开展尽职调查,期限不允许超出十五个自然日,并另需支付尽调保证金50万元(最终确定为投资人的,该保证金予以抵扣;未被确定为投资人的,与投资保证金一并退还)。管理人将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努力配合,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尽职调查所需费用,并对调查的最终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管理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内容有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偿债方案、资产金额来源、经营方案、过渡期安排、其他保障措施等。

  公告期满后,管理人将根据报名情况通过公开方式开展竞价,按最终最高报价确定重整投资人;竞价的具体时间、地点以管理人向合乎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发出的通知载明为准。

  如出现影响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重整的重大事项,报经辉县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有权中止、撤回本招募公告或变更相关联的内容及时间安排,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本招募公告内容不构成任何投资保证与建议,意向投资人应以尽职调查的最终结果作为投资依据。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报名资料并缴纳投资保证金,视为已认真阅读本招募公告,充分了解、知悉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及本项目的详情及存在的相关风险,并同意按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现在的状况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

  投资保证金及尽职调查保证金缴纳至下列账户:账户名称: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管理人

  热忱欢迎合乎条件的社会各界报名参与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重整项目。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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