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的原因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运作原理
时间: 2024-06-03 作者: ob欧宝娱乐平台网站
基金是为某种目的而设立的达到少数的资金,其管理体制较为成熟,有着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破产案件涉及主体多、审理周期长、事务性工作繁重。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的代表,必须全程参与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终结的各项破产管理事务,牵涉到财务管理、对外诉讼、财产处置等核心事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债务人的破产进程和结果。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支付管理人报酬,而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又不愿垫付管理人报酬的情况下,以及管理人报酬无法计算或金额过低时,管理人将失去继续工作的动力,即使被迫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亦也许会出现消极怠工、敷衍塞责的现象,甚至有可能为了回避矛盾一“终”了之,从而遗留大量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不利于实现法院、政府期待之企业依法平稳“退市”的目标。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设立,有助于促进陷入困境的企业顺利地完成破产,维护经济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
以管理人报酬基金为破产管理提供快速资金帮助,能在缺少破产管理费用的情况下迅速推进企业的破产进程。一方面维持管理人的工作热情,使企业财产得到及时、良好的管理、维护与变价,避免因企业歇业而导致财产被哄抢、偷窃、破坏以及因财产长期闲置而毁损、贬值,尽可能实现破产财产的最高值变价,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另一方面能加速破产程序的进程,减少破产支出的费用金额和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所耗费的时间、精力,降低债权实现的社会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这一规定在赋予法院权力的同时又增加了法院责任。前述2个案例中,法院为协调管理人报酬问题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延误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在破产案件数量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现实背景下,将管理人报酬基金用作管理人报酬不足时的补偿,可缓解法院压力,将法院从协调管理人报酬、稳定破产管理秩序等琐务中解脱,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实现破产审判的公正高效。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任职破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既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时期准行政性质的清算组,也不具备准司法机构的职能,就其本质而言仅是市场主体中的一员,其生命力来自于经济效益基础上的优胜劣汰,不可能热衷于从事繁重、复杂且无酬劳动的“法律服务”活动。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能够在从业过程中勤勉、忠实地履行破产管理职责、改善破产管理质量、提高破产管理信誉,其动力来源于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加之破产管理人更新业务知识、开展业务培训均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也唯有通过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才能为其今后的发展提供基础的资金支持,保障其在行业竞争中站稳一席之地。设置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管理人在正常履职情形下能获得的合理效益,建立公平、稳定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确保管理人劳有所得,不致因为非自身过错的原因而入不敷出,陷于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困境。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行业正处于职业化发展进程之中,职业化以理想的报酬保障机制为前提。理想的报酬保障机制至少应当具备3方面的功能:一是有利于保持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稳定;二是有利于激发管理人从事破产管理事务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是推动管理人行业的良性、有序、可持续发展。基于此,管理人报酬保障机制应当以稳定为前提做到合理调整。
关于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运作,有学者建议采取以交叉补贴为主,以政府财政拨款补贴为辅的形式设立基金。根据各地破产受理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等情况,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分别设立破产费用基金和管理人报酬基金。若能够取得政府财政补贴对于问题的解决当然是更为有利,不过目前在一些地区因种种原因尚不具备实施的可行性,所以对于构建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的方案设想,主要是建立在现实破产制度背景下,通过对管理人报酬进行削峰填谷式的调节,以管理人行业内部援助救济的方式,实现对管理人报酬不足时的补偿。
对管理人报酬基金,如从企业破产案件的债务人财产中提取,无法律依据;如从国家财政、税收中支取,又无政策支持。当下唯一能马上实施的处理方法是实行管理人行业内部的援助救济,即从较高的管理人报酬中提取基金,用于管理人报酬过低或无管理人报酬时的补偿。
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在破产管理中已尽勤勉与忠实之责,仅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过低或未发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等非管理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其报酬过低甚至无法计算的管理人。
在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的创始阶段,为避免管理人报酬基金杠杆的过度使用,损及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确定管理人报酬上限这一基本价值导向,对管理人报酬基金的支取,应采取谨慎态度,只针对管理人报酬低于工作成本的差额予以补偿,不包括管理人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一般能获取的利润,在一些范围内允许随机选任管理人情形下职业风险的存在。
以上便是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的原因,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运作原理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希望可以对您起到一定的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详细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文道全律师北京股权律师温馨提示: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如果您遇到股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股权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公司破产解散相关栏目·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高管侵权纠纷·股东权利保护·公司破产解散关于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的原因,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运作原理的推荐内容·如何理解公司股权变更,公司股权变更必须要格外注意哪些事项·什么是大股东,大股东有什么权利?·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股东直接诉讼的含义是什么,其特点是什么?·如何认定股东抽逃资金,抽逃资金的股东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如何理解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小股东的自我保护之行使退股权·什么是股东出资不实·什么是一致行动人·冯轲晒股权变更给靓颖990万·什么是债转股·什么是员工考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后果·一致行动人协议股权纠纷流程股权转让股权融资股权并购股权激励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专业股权律师温馨提示: